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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XX银行山亭支行与郭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山亭支行,郭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山亭支行被执行人郭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XX在XX银行山亭支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