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屈成祥与尚文智、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屈成祥,尚文智,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52号申请人执行人屈成祥,男,1965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委托代理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尚文智,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王彩霞,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屈成祥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初字第026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尚文智、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尚文智、王彩霞偿还申请执行人屈成祥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298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尚文智一次性偿还本案借款本金9.4万元,申请人屈成祥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二、申请执行费2980元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尚文智、王彩霞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2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审判员 刘云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