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车民一初字第5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洞口县人。委托代理人许炎,男,湖南省洞口县凌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谢立国,男,湖南洞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某某,男,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伟宏、审判员欧阳帅、人民陪审员费良彬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胡慧茜担任法庭记录,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炎、谢立国、被告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2005年原、被告在厂里打工相识恋爱。2007年6月4日双方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2月20日生育男孩阳某甲。2008年3月12日生育女孩阳某乙。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经常赌博,夜不归宿,对家庭不尽义务。2013年12月16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阳某某辩称:原告所诉不是事实,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证据2、结婚证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证据3、陈某某的接待笔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证据4、张靖姣的调查笔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证据5、陈华军的调查笔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证据6、陈立宏的调查笔录原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合,处于分居状态。证据7、(2014)南法车民一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自2013年6月11日分居生活至今。被告阳某某对原告陈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7无异议,对证据3、4、5、6有异议,大部分不是事实。被告阳某某为支持其辩称理由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手机照片7张,但未提供照片实物。用以证明2014年11月26日原告与被告在一起的事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有异议,不能证明2014年11月26日原、被告在一起,也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7被告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证据3、4、5、6被告提出异议,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证人未到庭作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有异议,且不符合证据三性的要求,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原、被告在厂里打工时相识恋爱。2007年2月20日生育男孩阳某甲。2007年6月4日双方自愿在衡南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感情很好。2008年3月12日生育女孩阳某乙。2010年被告购买车子后,经常打牌,夜不归宿,因此原、被告夫妻之间产生矛盾。2014年9月12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1月12日,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在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由于被告性格问题,夫妻关系受到了影响,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多为对方及婚生小孩考虑,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伟宏审 判 员  欧阳帅人民陪审员  费良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慧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