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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赵希滨与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希滨,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56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赵希滨,男,195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40号四层。法定代表人陈中阳。被执行人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18号D01-6栋。负责人潘立玮。申请执行人赵希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259-2号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哈尔滨金汉斯饮食有限公司分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因哈劳人仲字(2015)第259-2号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执行人赵希滨申请撤���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哈劳人仲字(2015)第259-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