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3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神木县草原工作站与刘云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草原工作站,刘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006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草原工作站。被执行人刘云峰,男,1974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5年5月11日作出的(2015)神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云峰给付申请执行人神木县草原工作站拖欠的房屋租赁费3万元,承担执行费360元及案件受理费8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一、由被执行人刘云峰于2015年8月14日当庭给付申请人神木县草原工作站1万元;二、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刘云峰于2015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于2015年11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1万元;三、案件受理费850元及申请执行费36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5)神民初字第02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小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