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3320号原告:刘某某,女,199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邹黎,安徽兴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9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后乐,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宋功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黎,被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后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与高某某于2014年1月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且高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吵打,一直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1、与高某某离婚;2、婚生子由刘某某抚养,高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高某某负担。高某某在庭审中辩称:高某某与刘某某一见钟情后自愿结婚,感情基础较好,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刘某某与高某某于2013年9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生活,2014年1月29日,双方在庐江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30日,高某某与刘某某生育一子,取名高某甲,现随刘某某一起生活。婚后,由于双方相互关心、交流不足,至夫妻关系不睦。2015年7月17日,高某某曾与刘某某家人发生纠纷并经公安机关调处。现刘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刘某某与高某某的当庭陈述;2、刘某某与高某某的身份证各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3、结婚证1份,证实刘某某与高某某依法登记结婚,双方系合法夫妻的事实;3、出生证1份,证明刘某某与高某某生育一子的事实;4、接处警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高某某曾与刘某某家人发生纠纷的事实。以上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业经庭审质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某与高某某相识后依法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现刘某某虽坚持要求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只要双方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加强必要的交流与沟通,互让互谅,刘某某与高某某是能够和好如初的,本院衡其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刘某某要求与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要求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功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春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