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澄催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温岭市泽国康劲服饰商场、陈忠亮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岭市泽国康劲服饰商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催字第0046号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康劲服饰商场,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幸福路**号。负责人陈忠亮,该商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清,江苏优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康劲服饰商场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公告期内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据票号为10400052268899XX,票据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为江阴宏丰化纤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马镇通达化纤网络丝厂,出票行为中国银行无锡江阴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岭市泽国康劲服饰商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 雄审判员 龚丹杰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