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霞民初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邓玉冰与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冰,谢秀容,洪建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霞民初字第1345号原告邓玉冰,女,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邓贵秋,1960年9月22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原告邓玉冰哥哥。被告谢秀容,女,1960年3月15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洪建南,男,1957年10月16日生,汉族,霞浦县人,住霞浦县,系被告谢秀容丈夫。原告邓玉冰诉被告谢秀容、洪建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玉冰及其委托代理人邓贵秋,被告谢秀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建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邓玉冰诉称,其与被告谢秀容系多年的朋友。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谢秀容因生意周转资金短缺向其借款共计279万元(其中2013年7月16日借款45万元,2013年9月9日借款48万元,2014年3月15日借款49万元,2014年5月5日借款72万元,2014年8月10日借款10万元,2014年9月5日借款55万元),每笔均由被告谢秀容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原告邓玉冰催款时被告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辞,借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洪建南和谢秀容系夫妻关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承担。为此,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谢秀容、洪建南共同偿还借款279万元。被告谢秀容辩称,对以上借款事实和金额没有异议,同意由夫妻俩共同财产变卖偿还。被告洪建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谢秀容向原告邓玉冰借款共计279万元。其中,2013年7月16日借款45万元,同年9月9日借款48万元,2014年3月15日借款49万元,同年5月5日借款72万元,8月10日借款10万元,9月5日借款55万元,每笔均由被告谢秀容出具借条。上述事实,原告邓玉冰与被告谢秀容双方没有异议,且有原告提供的6份《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洪建南未到庭参加诉讼,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谢秀容向原告邓玉冰借款279万元,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谢秀容未能偿还原告借款,已构成违约。该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谢秀容、洪建南共同偿还借款279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秀容、洪建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邓玉冰借款279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120元,由被告谢秀容、洪建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恒松代理审判员 张光雄人民陪审员 林顺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摇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执行申请提示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关于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