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执字第0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周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舟,康捐,康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岳执字第02563号申请执行人周舟。被执行人康捐。被执行人康广。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1216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康捐、康广至今未按该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康捐、康广银行存款56000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康捐、康广应得收入56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康捐、康广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吴紫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