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与被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李宗晓,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1131号原告宋国朝,男,1960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史巧玲,女。1960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王露,女,199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宋某某,男,2009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宋某某,女,2012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原告宋某某,女,2015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以上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战州,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号。被告李宗晓,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禹州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与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宗晓、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撤回对被告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李宗晓、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05元,减半收取4152.5元,由原告宋国朝、史巧玲、王露、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