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胡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121执恢99号关于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胡某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8月26日双方当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黄某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胡某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祁民初字第43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审判员 谢玉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伍六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