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少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620号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少庆。被执行人王惠。被执行人刘少敏。被执行人程兴英。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少庆、王惠、刘少敏、程兴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新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9月16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8647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交款100000元,余款新泰市农村信用联社自愿放弃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士勤审 判 员 刘 虎代理审判员 薛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敬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