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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苗润叶、刘文兰诉苗润福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润叶,刘文兰,苗润福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25号原告苗润叶,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刘文兰(与原告苗润叶系夫妻关系),女,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继安,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苗芳芳(系二原告女儿),女,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海拉尔区伊仕丹购物广场收银员,现住内蒙古在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苗润福,男,195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文舜,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润叶、刘文兰诉被告苗润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搜集新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润叶、刘文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苗润叶、刘文兰负担。审 判 长  张 明审 判 员  吴善昌人民陪审员  刘运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