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学全与许金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许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乙,居民。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