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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许学全与许金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甲,许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713号原告许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潘连诗,江苏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乙,居民。原告许某甲与被告许某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甲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蓉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