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6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XX银行山亭支行与姚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银行山亭支行,姚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654-3号申请执行人XX银行山亭支行被执行人姚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4)山商初字[冯卯]第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XX在XX银行山亭支行存款49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