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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4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金霖与康永保、李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金霖,康永保,李会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凉民初字第4168号原告吕金霖。委托代理人赵教庆,系甘肃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永保。被告李会莲,系康永保妻子。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受理了原告吕金霖诉被告康永保、李会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吕金霖及委托代理人赵教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康永保、李会莲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金霖诉称,2015年4月6日,被告康永保、李会莲夫妇向我借款1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并保证于2015年7月1日按期偿还。后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偿还借款3000元,余款推诿不付,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被告康永保、李会莲缺席,未做实体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被告康永保、李会莲夫妇向原告吕金霖借款13000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约定于2015年7月1日前清偿。到期后,被告还款3000元,余款10000元推诿不付,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证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且出具借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康永保、李会莲偿付原告吕金霖借款1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法院将不再立案执行。审判员  段先年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雨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