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93号原告罗某(曾用名刘桂三),农民。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谭志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樊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