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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793号原告罗某(曾用名刘桂三),农民。被告蓝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判员谭志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樊宇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