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邱凤宇起诉要求返还土地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991号起诉人邱凤宇(原告),男,1959年10月生。被告邱凤云。2015年7月22日,本院收到原告邱凤宇的起诉状,其诉称:2000年因其与被告父母年事已高,没有能力耕种,经人说合父母承包地约5.67亩(合同3.67亩)由原被告二人共同耕种,谁种谁负责父母生活。被告先耕种一年,2001年年初原被告父亲去世。2001年秋原告要求耕种父母的承包地,被告不理。2002年农历11月7日,原被告母亲去世,被告却一直霸占父母承包地至今,不让原告耕种,另因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地相邻,2014年8月被告又霸占原告约0.7亩。故要求被告归还占原告约3.5亩土地及土地补贴款1420元。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的约3.5亩土地没有相关承包手续,即没有依法确认,不是本院所受理的范围,此纠纷需要村民小组及有关政府部门依法确认解决。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补贴款户名被更换的问题,属于行政部门调整,不属于本院民事案件所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邱凤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付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