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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谭振贤、李宝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振贤,李宝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1653号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白沙路9号冠亚·蓝湾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彬,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洁妮,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谭振贤。被告:李宝红。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立案时间:2015年6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艾嘉(广西)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149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晶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 英【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