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张金芝诉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989号申请执行人:张金芝,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390836-6,地址汶上县经济开发区。张金芝诉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金芝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张金芝诉山东三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