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徐榛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208号罪犯徐榛,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2日作出(2012)渝北法刑初字第008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榛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000元,责令其将诈骗的人民币162万元退赔被害人谷某,将19.98万元退赔给被害人钱某,将68.7万元退赔给被害人何某,将18万元退赔给被害单位重庆市华狮汽车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9月29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2年11月6日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4日以(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3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徐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监狱积极改造分子一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徐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榛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