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小飞与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飞,方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李小飞,男,198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方增春,男,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李小飞与被告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被告方增春在外经商,通讯地址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小飞与被告方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庆平代理审判员 潘许健人民陪审员 沈文兵二O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一五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江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