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0号附2号原告谭某甲,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谭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余朝江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