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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0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某甲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6350号附2号原告谭某甲,女,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7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甲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谭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谭某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志攀人民陪审员  余朝江人民陪审员  左素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亚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