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忻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潘某与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忻民初字第917号原告潘某,农民。被告莫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谭志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蓝健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