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洪锋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01149号原告刘洪锋,男,汉族,1987年9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张青伟,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锋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洪锋于2015年8月30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洪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洪锋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连东超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靳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