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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肖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183号原告肖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玉江,临清追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由审判员汪忠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被告赵某的委托代理人韩玉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年××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经常闹矛盾,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对原告非打即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被告感情较好,故不同意离婚。2、财产方面:原被告订婚期间,原告曾索要彩礼,合计3万元;另被告打工的收入3万元也由原告掌管带走;原告趁被告不在家之际,将一辆电动车和被褥等物品私自拉回娘家。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对以上财产依法处理。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如下事实:××××年××月××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有过矛盾。2015年阴历2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在案为凭,业经庭审审查质证,证据确实充分,可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有: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认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闹矛盾,被告整天无所事事,对原告非打即骂。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提交了被告书写的保证书两份,以证明被告曾因为自己的过错而向原告立下的保证。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原被告二人感情基础较好,故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提交的保证书两份,被告认为与事实不符。财产方面。如果离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订婚时给予原告的彩礼合计3万元,以及由原告掌管的被告打工收入3万元依法进行处理。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对彩礼和被告打工收入均予以否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双方应该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和好为盼。原告要求离婚,但没有提交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规定,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肖某与被告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汪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