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无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4月17日被黄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黄骅市看守所。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份的一天,赵某甲已判刑)跟董某、张某(二人已判刑)说丁某负责的工程没有允许他们工程队参与投标,让董某找几个人去砸丁某的车,吓唬一下丁某好拿到工程。同年7月11日下午,董某让齐某(已判刑)喊人去办此事,齐某立即组织了被告人赵某及刘某(已判刑)等人,赵某为张某等人准备了汽车、铁棍、口罩、帽子等作案工具。后张某拉着赵某及刘某等人埋伏在丁某工地出入口。当日18时许,丁某驾驶车牌照号为冀J×××××的黑色帕萨特新领域轿车下班回住地。当行驶到黄骅市大学城南门附近时,被张某驾驶的黑色现代轿车逼停后赵俊斌、刘某等人从车上下来,手持镀锌钢管等工具将丁某的车砸毁,致车辆四周玻璃、引擎盖、车身框架等多处受损。经黄骅市价格鉴证中心鉴证,帕萨特新领域轿车损失鉴证金额为87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某及赵某、董某、齐某、张某、刘某的供述、丁某的陈述、邹某、黄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及谅解书、收到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受赵某等人指使在公共场所与刘某等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赵某受赵某指使并听从他人安排,作用较赵某小,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及同案犯共同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建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