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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执字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芳与被执行人肖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王瑞芳,男。被执行人肖素华,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瑞芳与被执行人肖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肖素华应返回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现尚欠30000元及利息未履行。执行人员到银行、交警、工商、房产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肖素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肖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同意,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肖素华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王瑞芳可以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封加德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盘承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岑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