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牛德湘与蒋涛、蒋兆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德湘,蒋涛,蒋兆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00407号申请执行人:牛德湘,男,汉族,1954年7月23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表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涛,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被执行人:蒋兆巨,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蒋兆巨名下有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政法楼611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蒋兆巨所有位于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政法楼611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