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申请执行杨秀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小学文化,红河州个旧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秀荣,男,汉族,初中文化,麻栗坡县人,居民。关于张凤珍与杨秀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秀荣偿还购买铜矿的预付款215000.00元及诉讼费10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有房屋但无相关登记记录,房屋不便于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