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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麻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凤珍申请执行杨秀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珍,杨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张凤珍,女,汉族,小学文化,红河州个旧市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秀荣,男,汉族,初中文化,麻栗坡县人,居民。关于张凤珍与杨秀荣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凤珍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麻栗坡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麻民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杨秀荣偿还购买铜矿的预付款215000.00元及诉讼费1000.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有房屋但无相关登记记录,房屋不便于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学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