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巡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周颖与被告王洪涛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颖,王洪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法民巡初字第156号原告周颖,女,汉族。被告王洪涛,男,汉族。原告周颖与被告王洪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臧大海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洪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颖诉称,我与被告于2005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两个子女,长女王雨滢,9周岁,长子王薪,3周岁,我与被告结婚后感情不融洽,被告酗酒、且无故找茬与我吵架,还经常摔东西,并对我实施暴力。2014年秋被告曾用烟头将我右手烫伤,今年6月1日,被告无端对我猜疑,故意找茬与我打架,并将我的三轮车砸坏,我无奈离家至今。鉴于被告恶习不改,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我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子女均由被告监护抚育,原告要求每半个月探视一次,现有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间、四轮车两台归被告,共同债务三万元归被告偿还,请公正裁决。被告刘波未到庭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3月17日登记结婚,婚生长女王雨滢,现9周岁,婚生长子王薪,现3周岁。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争吵后,原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来院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均由被告监护抚育,每半个月探视一次,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债务由被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法库县民政局查阅婚姻档案登记报告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应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相互体贴和关怀,对夫妻间的矛盾应该进行沟通解决,使双方之间消除矛盾,取得相互信任。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但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颖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为150.00元,由原告周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臧大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古 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