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仲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仲保字第3号申请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忠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国松,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良善,董事长。本院根据长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申请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仲裁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8条的规定,现已将申请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提交本院,要求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锦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对申请人提供同等数额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白城地建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凯利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制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崔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