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段欣欣与被上诉人马丰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段欣欣,马丰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欣欣,女。委托代理人张道顺、杜猛,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丰勤,女。委托代理人许立新,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段欣欣与被上诉人马丰勤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丰勤于2014年11月27日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段欣欣赔偿马丰勤各项经济损失99025.66元;并负担诉讼费。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4)邓法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段欣欣不服原判,于2015年5月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段欣欣的委托代理人张道顺、杜猛,被上诉人马丰勤的委托代理人许立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邓法民初字第24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诉讼费1330元,退回上诉人段欣欣。审判长 车向平审判员 王邦跃审判员 窦丁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艳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意见函(内部公函严禁外传)(2015)南民一终字第00643号邓州市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上诉人段欣欣与被上诉人马丰勤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我院二审审理认为,你院在审理时向段欣欣父亲送达了应诉手续,但未送达开庭传票,段欣欣早已出嫁,是否视为同住的成年家属,且段欣欣未出具任何委托手续,你院庭审是否完成,是否可以缺席判决。重审时应完善程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