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2465号原告:许某,女,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吕某某,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张新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蕴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