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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21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世朋与王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朋,王国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2181-3号原告刘世朋。被告王国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商场路东首南侧。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海龙路2537号青辰国际小区2号楼13层上列原、被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临法民初字第218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王国伟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被告王国伟已交纳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国伟驾驶的鲁V×××××号小型轿车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玉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