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苏福来与孙志超、孙文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福来,孙志超,孙文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苏福来,男,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孙志超,男,1965年4月3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孙文凯,男,1989年6月28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苏福来与被执行人孙志超,孙文凯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福来要求被执行人孙志超,孙文凯给付欠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2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美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