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邓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152号原告邓某,女,生于1979年8月3日,汉族,居民,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何某某,男,生于1974年2月11日,汉族,务农,住达州市达川区。本院在审理邓某诉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怀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潘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