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执字第00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仝某某抚养费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仝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户执字第0079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76年10月0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某甲甜2014年抚养费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了上述给付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执字第007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审判员 付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