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唐某、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12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3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曾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14年6月26日被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015年2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1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刘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告人唐某、刘某均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温州市瓯海区三垟街道黄屿一出租屋内为林某(瑞安籍)、涂某、王某、卢某等多名孕妇做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并以每人1200余元的价格从中牟取利益,其中林某在得知B超结果后将胎儿予以引产。期间,被告人刘某负责联系孕妇,并将孕妇带至上述非法B超地点,被告人唐某负责给孕妇做B超鉴定胎儿性别。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林某、李某、王某、卢某、涂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注册证明,通话记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刘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结伙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3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二、被告人刘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0日起至2015年8月19日止)。三、追缴被告人唐某、刘某的共同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秋霞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人民 陪 审员 杨协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