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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与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18号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祖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宁,女,汉族。被告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春中天昊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菲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由原告沈阳怡生瑞居传媒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冯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