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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玉妹与钟丁江、陈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妹,钟丁江,陈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雷玉妹。被执行人钟丁江。(系被告陈凤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陈凤(系被告钟丁江妻子)。申请执行人雷玉妹与被执行人钟丁江、陈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3日扣划陈凤银行存款,后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当事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贺八民一初字第2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 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