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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石修全与被告怀化市德鸿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修全,怀化市德鸿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石修全。被告怀化市德鸿翔科技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怀化市经开区河西大道与神龙东路交叉(怀电新苑天星西路6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0816878-9.法人代表人王翔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修全与被告怀化市德鸿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修全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修全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修全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谢娜人民陪审员  丁伟人民陪审员  倪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窦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