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初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帖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帖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帖某某,女,生于1982年5月18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委托代理人付铭忠,绵竹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9年11月30日,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原告帖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夫妻双方感情尚有挽回之可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帖某某撤诉。本案减半征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帖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永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雷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