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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明与范胜利、庆阳富浩天��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范胜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陈明,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法定代表人张富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富斌,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范胜利,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原告陈明与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范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明诉称,2013年11月29日,由被告范胜利担保,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向我借款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5%,借款期限1年,具体事宜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富斌办理。但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借款,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归清之日,被告范胜利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辩称,借原告陈明款是张富斌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应由被告张富斌个人归还。被告张富斌辩称,借陈明200000元款未归还属实,款是我本人以个人名义所借,与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无关,该公司股东是四个人,并非张富斌个人独资,故该笔借款应由张富斌个人归还,但是张富斌目前没有钱归还,请求延期原告能够再宽限期限。被告范胜利辩称,我与陈明、张富斌都是朋友,陈明借钱是好意,我担保也是为张富斌能经营好企业,没想到事情成这样,张富斌无钱归还,我本人借给张富斌的钱他也无力归还,现在我连家都回不了,这笔借款期满后,陈明、张富斌与我也没有再商议过怎么办,我不是连带责任保证,也无力承担保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9日,经被告范胜利担保,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向原告陈明借款200000元,张富斌给陈明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借陈明人民币贰拾万圆整,¥200000元,借款时间2013年11月28日到2014年11月28日,按月清息,¥5000元整,当借人张富斌,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2013年11月29日”该借条中在张富斌名称上加盖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印章,范胜利在借条上“担保人”签名“范胜利”。借款后张富斌给陈明每月清结利息5000元,至2015年2月,共计清结15个月利息75000元后再未付息,经陈明索要,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富斌未归本付息。又查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富斌辩称该公司已由他人收购,已非个人独资,该笔借款是张富斌个人借款,与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无关,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条等在卷佐证,应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陈明与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之间借贷关系明确,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应依双方约定归还借款,现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富斌未归款,陈明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持。关于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归还该笔借款的问题,原、被告借款时间是2013年11月28日,当时张富斌是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该公司行使权利,张富斌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有被告张富斌签名,也有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公章,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富斌辩称该公司已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非自然人独资,但变更时债权人陈明并不知情,且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及张富斌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的规定,应视为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司与张富斌均为借款人,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富斌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归款义务。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约定的月利率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00%的4倍即年利率24%月利率2%的利率标准,应调整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超出部分利息按其归还时间依次抵顶本金,至2015年2月28日,被告按月利率2.5%共计支付给原告陈明15个月利息75000元,每月支付的利息超出利率标准0.05%,共计超支付17292元,超出部分依次抵顶本金后,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应当归还原告陈明本金182708元。关于担保人范胜利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向陈明借款时,范胜利在借条上签字担保,未约定保证范围及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现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不能归还借款,陈明的债务不能实现,请求范胜利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共同归还借原告陈明人民币本金182708元,并从2015年2月28日起按本金182708元,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款项归清之日,被告范胜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陈明负担300元,被告庆阳富浩天建材有限公司、张富斌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琇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