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8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孟瑶与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瑶,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8427号原告孟瑶,女。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楠,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华智大厦12-13号。法定代表人葛小飞,总经理。原告孟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贞泼、刘楠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国知名演员,曾出演过《新水浒传》、《十大奇冤》、《风声鹤唳》、《桐籽花开》等电视剧以及《笑功震武林》、《我老婆是赌圣》、《金钱帝国》和《未来警察》等二十多部深受观众喜爱的影视剧,还曾获得过2009年蜜丝佛陀美丽模坊全国总冠军,同时原告也是TOP拓普手机的代言人。原告作为知名艺人,一直以来,非常重视维护自己青春、健康的形象,经过多年的打拼和积累,原告已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商业价值。被告在其宣传网站www.mhpop.com上刊登的“注射丰胸的注意事项”、“内窥镜微创丰胸效果如何”及“武汉隆胸术给你想要的美丽”的文章中,被告未经原告的任何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被告作为医疗美容医院,上述文章的内容于被告的经营范围相符,且文章的页面设有多处“美丽咨询热线”、“医生在线咨询”、“客服在线”以及被告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链接,这明显是想通过原告的照片达到提高其知名度并对其进行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以及页面内容提及到“韩式隆胸手术制作精细,选择植入大小合适、高品质乳房假体,达到形状逼真、丰挺持久、自然动人的效果”、“武汉隆胸手术可以帮助爱美的女性拥有自己理想的胸部”等内容,在该内容上,原告照片的位置和网页的内容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原告曾在被告网页上的某家医院接受过相应的服务,也很容易使公众认为原告就是被告的形象代言人,达到商业宣传及营利的目的。原告作为演艺人员,其主要收入来源是片酬、代言费用,被告的侵权不仅造成了原告在经济上的损失,也导致了工作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综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在《法制日报》以及网站www.mhpop.com中均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道歉信内容应包含案号、侵权照片、侵权方式及道歉语言,所占版面不少于6cm*9cm);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三、被告承担维权合理费用(公证费)2000元。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中国大陆女演员,参演过《新水浒传》、《我老婆是赌圣》、《金钱帝国》、《未来警察》等影视作品,担任了TOP手机等产品的代言人。原告提交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的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查询截图,首页网址为www.mhpop.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被告。原告主张,2012年被告在该网站刊登了“注射丰胸的注意事项”、“内窥镜微创丰胸效果如何”及“武汉隆胸术给你想要的美丽”三篇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两张照片。文章内容包括“韩式隆胸手术制作精细,选择植入大小合适、高品质乳房假体,达到形状逼真、丰挺持久、自然动人的效果”、“武汉隆胸手术可以帮助爱美的女性拥有自己理想的胸部”等描述。网页上同时有“美丽咨询热线”、“医生在线咨询”、“客服在线”等链接。2014年12月25日,原告对该网站使用其照片的情况及上述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并支付公证费2000元。就经济损失,原告提交了其与婷美集团保健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平面广告合同》一份,欲证明原告商业代言具有极大商业价值,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负面影响,且未支付对价,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平面广告合同》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被告在其网站栏目中使用的照片即为原告照片,该行为未经原告同意。而从涉案栏目的标题、内容以及相关链接看,系对被告医疗项目进行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应当对原告进行赔偿。就经济损失赔偿数额,原告系演艺行业从业人员,其平面广告合同也证实其肖像较之常人更具经济价值,但被告使用的原告的照片,网页上并未注明原告系其代言人,使用的方式也并不足以让公众误认为原告系被告医疗项目代言人,因此不能完全比照原告的平面广告合同的代言费计算经济损失,本院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内窥镜微创丰胸”、“隆胸手术”相关医疗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治疗,且涉及私隐整形项目,故亦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也足以致使原告受到精神损害。现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于法有据,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形式和范围,决定被告赔礼道歉的形式以及赔偿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原告为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发生的合理开支,其关于公证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网站(域名www.mhpop.com)上发布声明向原告孟瑶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孟瑶经济损失一万二千元;三、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孟瑶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千元;四、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孟瑶公证费二千元;五、驳回原告孟瑶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武汉搜索美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扬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