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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伟民与穆春红、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伟民,穆春红,贾大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432号原告左伟民,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穆春红,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贾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左伟民与被告穆春红、贾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左伟民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伟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伟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左伟民承担;保全费2120元退还原告左伟民。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陈 双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岳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