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金隆与被告朱晓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886号原告李金隆,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被告朱晓玲,女,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李金隆与被告朱晓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李金隆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晓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金隆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金隆撤回对被告朱晓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金隆承担。审判员  唐晋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黄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