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胜委与李海丽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委,李海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祥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刘胜委,男,汉族,27岁。委托代理人王营军,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桃民,河南金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海丽,女,汉族,25岁。监护人李振喜,男,汉族,60岁,系被告之父。原告刘胜委诉被告李海丽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胜委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营军、李桃民、被告李海丽及其监护人李振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安心生活,无故离家出走不归,现已组成新的家庭,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由被告承担过错损害赔偿6万元。被告监护人辩称,被告患有精神病,2013年4月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应由原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10日在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举办婚礼。被告在原告家居住四五个月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并自2014年在开封县某乡某村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另查明,被告曾于2011年12月7日在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住院治疗107天,2013年4月17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诊断为分裂情感性精神病,住院治疗花费35119.70元。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过错损害赔偿的诉求,被告监护人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医疗费的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53医院入院证和费用清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感情基础差,登记结婚后未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几个月即分居生活,至今已经分居生活三年,且被告已与他人同居生活,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过错损害赔偿的诉求、被告监护人自愿放弃要求原告承担医疗费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刘胜委与被告李海丽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胜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志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珍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