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鄢某某,��。委托代理人: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原告鄢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和好,原告鄢某某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鄢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