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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玉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玉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毕中刑执字第580号罪犯彭玉敬,又名彭小敬、小光头,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紫云县人,现在贵州省毕节监狱服刑。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作出(2011)黔织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玉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判决后彭玉敬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9日本院以(2011)黔毕中刑终字第446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2年1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毕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5年7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彭玉敬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彭玉敬减刑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彭玉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2.5—2013.9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3.11—2014.10期间获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玉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玉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张永顺审判员 袁利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涢 关注公众号“”